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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同等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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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南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3 来源:


校内各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已经学校 2022 年第 8 次 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政法大学 2022 年 3 月 25 日




西南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授予活动,保障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 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 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 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依照获准授予学位 的学科门类或学位类型授予学位。

教务处负责组织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工 作,按照《西南政法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 工作实施细则》(附件  1 ) 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推荐授予学位的 决定。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工 作,按照《西南政法大学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实施细则》(附件 2) 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推荐授予学位的决定。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硕士、博士学位申请工作。具有研究生毕 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按照《西南政法大学关于授予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 3) 执行。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坚持正确的政 治方向,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恪守学术道德,品行端正,




具有相应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的学位申请人,均可依照本规 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  完成本科培养计划的 各项要求,  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  可申请 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  完成培养方案全部要 求,学位论文通过学术规范审查,经指导教师评定符合要求,   品 德及其他方面鉴定合格,  并通过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达到下述 学术水平者,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一)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全部要 求,学位论文通过学术规范审查,经指导教师评定符合要求,   品 德及其他方面鉴定合格,  并通过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达到下述 学术水平者,可申请授予博士学位:

(一)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 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七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工作程序、异议处理等按照《西南政法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 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附件 1 )执行。

第八条   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工作 程序、异议处理等按照《西南政法大学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 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附件 2) 执行。

第四章   硕士、博士学位

第一节 学位申请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九条   完成培养方案全部要求,  经指导教师评定符合要求, 品德及其他方面鉴定合格的学位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位 申请。学位申请由研究生指导教师和二级培养单位审核。

第十条    学位申请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 位论文最终定稿,申请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检测的具体 要求按照《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 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并已完成我校培养方案的硕士 研究生,可视其为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按照《西南政 法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 细则》   (附件 3)  的规定提出学位申请。

已毕业的博士研究生,  或已结业并达到科研成果条件、完成 学位论文的的博士研究生,可以在最长学习年限届满之日起一年 内,参照本规定第九条提出学位申请。

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按照《西南政法大 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节 论文评阅

第十二条    除特殊情形外,  学位论文的评阅统一委托经学校




审定的第三方学位论文送审平台进行。

外国来华留学和港澳台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以及因学科特殊 性经学校审定不采取校外送审平台进行评审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由二级培养单位推荐形成专家库后,研究生院统一安排送审。

第十三条    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论 文除外)  ,应聘请 2 名专家进行双向匿名评阅,其中至少应有 1 名非我校或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

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应聘请 3 名专家进行双向匿名评阅,  其 中至少应有 2 名非我校或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  校外评阅专家 中至少有 1 名须为相关行业实践领域的专家。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论文,应聘请 3 名专家进行双向匿名 评阅,其中至少应有 2 名非我校或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

评阅专家应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教授、副教授及 相当职称,且具有相同或相近学科背景。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聘请 5 名校外专家进行双向匿 名评阅。评阅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学风 正派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具有教授及相当职称的专家,一般 应以高校专家为主。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结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 可进入答辩程序:

(一)所有评阅意见均为同意答辩的;

(二)仅 1 名专家给出“不同意答辩”评阅意见,  其余评阅 意见均为“良好”( 75 分)以上的,经 2 名专家复评且评阅意见 为“同意答辩”的。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结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方




可进入答辩程序:

(一)所有评阅意见均为同意答辩的;

(二) 仅 1 名专家给出“不同意答辩”评阅意见,  其余评阅 意见中至少有 3 份为“良好”( 75 分)以上的,由本人申请,指 导教师、所在学科、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  经 2 名专家复评且评阅意见均为“同意答辩”的。

第十七条   未能进入答辩程序的学位申请人须在不少于 6 个 月的期间内修改学位论文后,方可重新提交学位申请。

第十八条     “同意答辩”的评阅意见仅用于当次学位申请, 若学位申请人因故中断学位申请流程的,  须重新提交学位申请。

第三节 论文答辩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原则上由 5 人组成。答 辩委员会委员应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具有教授、副教授及相 当职称的专家。答辩委员会委员中,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 格的人数不得少于 3 名,校外专家不得少于 1 名。答辩委员会主 席应由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担任。

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校外专家应以相关行业实践 领域的专家为主。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增 减委员人数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5-7 人组成。答辩委 员会委员应为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具有教 授及相当职称的专家。答辩委员会委员中,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 教师资格的人数不得少于 3 名,校外专家不得少于 2 名。答辩委 员会主席应由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担任。

第二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的现任或曾任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申




请人的答辩委员会委员。

学位论文评阅人同时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的,  不得超过答辩 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二。

第二十二条   二级培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所属学科的学位 论文答辩工作,博士点培育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挂靠学科 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写作及 答辩情况进行认真评议后,应当就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作出决 议,不得拒绝或放弃表决。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 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方得通过。答辩委员会委员不得通讯投票、 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学位申请人须在不少于 6 个月的期间内修改学位论文后,  方可重新提交学位申请。

第二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学位论 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符合硕士学位授予 条件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并有详细记录。 学位论文答辩记录,能够反映出学位论文及答辩的情况,并应当 有学术评语及表决结果,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当在审核答辩记录无 误后签名。

第四节 学位审议与授予

第二十六条    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答 辩委员会作出的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决议进行认真审议,对学位 申请人的其他有关情况逐项进行审查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 出学位授予建议。




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建议不推荐授予申请人 学位的决定的,学位申请人须在不少于 6 个月 的期间内修改学位 论文后,  方可重新提交学位申请。

第二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本规定和《西南政法大 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作出是否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批准授予申请人学位决定的,  学位 申请人须在不少于 6 个月 的期间内修改学位论文后,方可重新提 交学位申请。

第五节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不服 的,可以在决议作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二级培 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应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对学位论文答辩委 员会的人员组成、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是否符合本规定以及是否有 其他明显违纪违规的情形进行审查和作出裁定,并书面告知申请 人。

第二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对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作出的不推荐授予学位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不批准授予学 位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决定作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 形式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研究生院应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复议。研究生院应将处理意见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 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学校对已获得学位者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之前, 应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 10 日内可向




学校申请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者,视为放弃申诉。学校 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 10 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复核决定 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 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学位授予有关工作,按照《涉 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学位〔2016〕27 号)  以及 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    除涉密论文外,已获授位的博士和硕士学位论 文应当公开。

第三十四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 单,应在全校公布。

第三十五条    学位证书的签发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的日期为准。

学位证书遗失后,  可由本人向学位证书办理部门申请,  办理 部门审查后依据其学位授予情况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

第三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在学位授予过程中出现作弊、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 学位申请资格;对已经授予学位人员,经校学位评定委员审议后 依法撤销学位。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院、相关职能部门、各二级培养单位应 严格贯彻上级有关规定及本规定,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以保证 学位授予的质量。对学位授予过程中未履行管理职责或违反相关




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西南政法大学教学事故认定 及处理办法》以及学校有关规定,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各类数据或标准的“以上” ,均包 括本数或本身。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工作。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西南政法大学学 位授予工作规定》(西政校发〔2020〕130 号)《西南政法大学疫 情防控期间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方案》(西政校发〔 2020〕 61 号)  同时废止;  本校已有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 规定为准。

附件:  1.西南政法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 予工作实施细则

2.西南政法大学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 作实施细则

3.西南政法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 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 1

西南政法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 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学士学位授权 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 号)  、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印 发的《重庆市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渝学位 发〔2022〕  1  号)  以及《西南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授予 学士学位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 学士学位: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德智体 美劳全面发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思 想素养;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科培养计划的各项要 求,修满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课程学习、专业实习和论文写作成绩表明较好地掌握 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授予学

士学位:




(一)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二)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所修读的课程(含实践环节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 2.0 的;

(四)结业生、肄业生;

(五)因其它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 位的。

第三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到期解除,  且未再受到其他 纪律处分,同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和教 务处审核,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获得校级及以上通报表扬的;

(二) 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共产 党员”、“优秀团员”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

(三) 获得校级“综合奖学金”三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学金的;

(四)所修读的课程(含实践环节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3.4 以上(含 3.4)  的;

(五)在校定 D 类核心期刊以第一署名人身份发表学术论文 1 篇以上(含 1 篇)  的;

(六)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有相关成果公开发表的;

(七)代表学校获得与专业相关的学术创新、专业技能竞赛 省部级个人一等奖、国家级个人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国家级竞赛 集体一等奖的;

(八)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情形。

第四条   毕业时因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而未被授予学士学位 的,若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解除处分,且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逾期未申请者,不再补授。

第五条   毕业时未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平均学分绩点,但在 规定学习年限内通过重修达到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逾期未 申请者,  不再补授。

第六条   达到主修学士学位和辅修学士学位条件的可同时授 予主修学士学位和辅修学士学位。对仅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 件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但在规定学 习年限内通过重修到达主修学士学位条件的,可申请补补授主修 学士学位和辅修学士学位。

第七条    申请授予双学士学位的,要达到申报人才培养方案 要求的两个学位要求的学位授予条件方可授予。

第八条    申请授予联合学士学位的,应符合联合培养单位各 自的学位授予标准和申报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方可授予。

第九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学生修业期满,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学 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将名 单报教务处核查;

(二)教务处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拟授予学士学 位的名单进行核查,并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办公室,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审议;

(三)凡因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但符合第三条规定而申请授予 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遵循回避原则,在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中随机抽取 5-7 名委员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经专家委 员会全体成员审议通过,  方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审议后,  作出授予学位或不授予 学位的决定;

(五) 校内公布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第十条   学校向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对于获 得校级以上优秀毕业论文和校级以上优秀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获得 者予以表彰,并颁发优秀学士学位荣誉证书。

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证书,  学位证书的签发日期以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日期为准。有关材料由教务处负责归档。

第十一条   毕业生学位证书遗失后,  可向教务处申请出具相 应的学位证明。

第十二条   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如有异议,  可在不授予学 士学位的决定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 书面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做出处理意见 并报教务处,必要时可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在学位申请、有关考试和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 弄虚作假以及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由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复议后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 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2

西南政法大学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 作,提升继续教育质量,   根据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 与授予管理办法》和 《西南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  ,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教育部批准、国 家承认其学历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本科毕业生及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申请学士学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的各项规 章制度,  恪守学术道德,  品行端正;

(二) 学位课程

1.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学期间学位课程即本专业规定 的公共课、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平均成绩达到 70 分以上(成绩以等级记载的,  折算 100 分制:及格为65 分,  中等 为 75 分,   良好为85 分,  优秀为95 分)  ,  毕业论文的成绩达到良 好(80 分)以上。

2.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学期间学位课程即  本专业规定的公 共课、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平均成绩达到 65 分以 上,毕业论文的成绩达到良好(80 分)  以上。




3. 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要求参照成人高等教育本科 毕业生学位课程要求执行。

(三)学业水平测试

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在读期间须参加学业水平测试。  学业水 平测试指:重庆市学位办统一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CET-4) 、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  。考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四选一。  成 绩六年内有效。

1.重庆市学位办统一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  合 格分数为 60 分。

2.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CET-4),  合格分数为 355 分。 3.全国英语等级考试( PETS) 三级 ,合格分数为 60 分。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  合格分数为 60 分。重庆市 内进行继续教育的本科毕业生,须在重庆市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 学考试英语(二)考试。重庆市外进行继续教育的本科毕业生, 可选择在重庆市或本人学习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  (二)考试;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申请学士学位前,须将重庆 市外自学考试英语(二)成绩档案转至重庆市自考办或者成绩单 上加盖省级自学考试机构印章方有效。

入学前已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且分数达到 355 分、全国英语等级考试( PETS) 三级或已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英语(二)且分数达到 60 分的,  其成绩六年内有效。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一)受过留党察看、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

(二)经确认考试作弊者;




(三) 成人高等教育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课程达五门  (含五门)以上者,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课程达四门(含 四门)以上者;

(四)不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之一者。

第五条   授予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程序如下:

(一)  学位申请人在毕业后三个月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 请,并提交《西南政法大学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登 记表》、《西南政法大学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课程考试成绩单》、 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报告单(全国 英语等级考试( PETS ) 三级合格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 成绩单) 复印件各一式两份,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三张 。

(二) 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同行专家组(一般为三人,   由讲师 及以上职称教师组成)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学位申请人的相关 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将名单报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审核整理;

(三) 校学位办对继续教育学院所推荐的学位申请人的相关 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整理,并将审核、整理后的相关材

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审议后,  作出是否批准授予学位 的决定,被授予学位者由学校颁发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证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制作和发放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 位证书,  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就读学校、学习形式、所学专业、 学制年限等内容。  学位证书的签发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通过的日期为准。

第六条   获得学位的学位申请人本人凭相关证件到继续教育




学院领取学位证书,严格履行签字移交手续。

第七条   未获得学位的申请人,  如有异议,  可在不授予学位 的决定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意见,继续 教育学院在调查的基础上做出处理决定并报校学位办,必要时提 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贯彻上级有关 规定及本细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以保证学位授予的质量。 对在学位申请、有关考试和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一经查实,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对相关责任人,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附 则

第九条  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继续教育 学院负责。

第十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3

西南政法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 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 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 定》,结合我校学位授予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是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 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其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 到我校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 (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  可 根据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且已完整培养五届以上硕 士研究生的学科均可开展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 学位工作。

第四条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必 须遵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依照学位授予标准、条件和程 序依次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和学位授予等工作。

第二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   资格审查

(一)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  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




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在申 请学位的学科或相近学科做出成绩。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 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其所获的国(境)外学位需经教育部 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二) 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  可在每年学校规定的期限内 向研究生院提出硕士学位资格审查申请,  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2.学士学位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

3.最后学历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

4.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 其他成果证明;

5.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 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 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 研究生院收齐上述材料后,  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细则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同等 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六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一) 研究生院在申请人提交学位申请前,  根据申请人及其 所在单位提供的材料,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 等方面做出的成绩进行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我校研究生院组织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  按硕士研 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应在我校严格按相同学




科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凡未按照上述要求操 作的人员,其课程成绩不予认可。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 统一考试;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 国统一考试。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  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我校组织 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 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取消其申请资格。情况 特殊的,  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学位论 文写作申请,由研究生院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 必要的指导。学位论文答辩应在提出学位论文写作申请后两年内 完成。逾期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必须 和所完成培养方案的学科一致,学科不一致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1.学位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必须符合我校同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 规定的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 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 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  对其 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 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




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学位论文其他方面要求参见《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 管理办法》及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格式要求》 。

2.学位论文检测

学位论文须经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具体要求参见《西 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与处理办法》。

3.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的具体要求参见《西南政法大学学位授 予工作规定》。

第七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经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审查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 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其   他

第八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费用参照我校两年制专业 学位硕士研究生一年学费的标准执行,其为申请学位所开支的食 宿费及往返旅费均由本人自理。

第九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  不涉及学历。

第十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各类专业学位可依据国家和学校 关于专业学位的文件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有下列行为的,  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一) 在学校和国家组织的各项考试时,   由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有其他严重作 弊行为;

(二) 在从事课题研究和撰写学术文章、学位论文时,  抄袭




他人研究成果或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的行为。

已获得学位者若存在上述行为,   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 定撤销其学位,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备案。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规定之外的其他相关事项参照《西南政法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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