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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推荐|孙长永教授主编、石经海教授副主编《刑法与刑事诉讼原理和实务》出版

发布时间: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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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官网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22年10月,全国共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289个。考虑到2021年年底以前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对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增减情况,估计目前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已超过290个,每年招生人数应在2万以上。这么多的法律硕士研究生怎么培养?这是法学教育界和法律实务界共同关心的重要问题。

根据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修订、通过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备案认可的2017年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学位发【2017】19号),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需根据其本科阶段是否为法学专业进行分类培养,对法律(法学)研究生与法律(非法学)研究生分别适用两种不同的培养方案。这两类研究生虽然在培养目标上均属于“应用型”,因而有别于“学术型”的法学硕士研究生,但在具体培养目标、培养要求、学制等方面,特别是课程设置方面,有一定的区别。例如,在法律(非法学)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要求开设不低于32学分的必修课,包括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等10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其中刑法学、民法学各占4个学分,且与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各占2个学分)分别开课;而在法律(法学)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只要求开设不低于18个学分的必修课,其中法学专业课只有“刑法与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民法与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原理与实务”三门课程,而且无论是刑事法还是民事法,其实体法与程序法均合并为一门课程,每门课程4个学分。这样的课程设置反映了方案制定者的如下意图:对法律(法学)研究生的培养,不仅要帮助他们“全面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和法律技能”,而且要使其“能综合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具有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及从事有关行政执法、立法等法律实务的能力”。问题在于:如何将上述培养目标、培养要求和培养意图落到实处?特别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一起开课的要求,对各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来说,是一项巨大的挑战,毕竟绝大多数法学教师已经习惯于分二级学科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据我们所知,除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少数高校能够通过双师同堂或者多师同堂(包括来自实务部门的教师)的方式解决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化教学的难题以外,多数高校只能采取实体法和程序法教师“接力”的方式组织教学。

为了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务院学位办于2018年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了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的《研究生核心课程指南》。“法律专业学位学科研究生核心课程指南”是由第四届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编写完成的,并由国务院学位办收入其编辑、出版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核心课程指南(试行)》一书中,其中“刑法与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的课程指南由中国人民大学时延安教授等四人撰写。该课程指南的主要内容分为课程概述、先修课程、课程目标、适用对象、授课方式、课程内容、考核要求七个部分,为各培养单位根据2017年版指导性培养方案组织教学提供了重要的指导。然而,在没有参考教材的情况下,对法律(法学)研究生的课程教学仍将难以解决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割、一体化法律思维能力培养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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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鉴于此,在西南政法大学的组织安排下,我们根据多年的教学经验和研究生培养经验,合作编写了这本教材。在编写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要求和2017年版法律(法学)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并努力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立足中国国情,即立足于中国的根本制度、法律制度、司法改革等现实条件,用中国理论、中国话语阐释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用典型案例和实证数据验证中国的理论与制度,以帮助学生准确理解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务中的主要问题。对域外的相关理论、立法和判例,我们在适当地方作了简要的介绍和评论,以开拓学生的视野,但在解读和阐述我国的法律适用问题时注重凸显中国特色,而不是生搬硬套、削足适履。

第二,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并重。法律(法学)研究生首先是研究生,研究生的学习特点是“在研究中学习”,因此法律(法学)研究生的“刑法与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课程,既要注意与法学本科相关课程(如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法学等)知识内容的衔接,又要在基本理论方面体现一定的“研究”色彩,以提高研究生的理论素养;同时,该课程还需结合典型案例和司法实践情况,重点加强对研究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为此,我们根据最新研究成果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度阐释,在个别场合甚至对通说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同时,援引了大量的典型案例(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实证数据,对司法实践和刑事司法改革的最新情况进行了充分的展示与分析,引导学生把原理与实务有机结合起来。各章还以“知识拓展”的形式(扫相应二维码可见)提供了大量的延伸阅读材料,以进一步强化对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训练。

第三,贯穿“刑事一体化”思维。我们认为,法律(法学)研究生“综合应用法律专业知识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实践能力”,在刑事法律方面最重要的表现就是“刑事一体化”的思维能力,培养这种能力可以说是本门课程的核心教学目标。因此,本教材基于处理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执行等各阶段所需要的实体法、程序法和证据法规范,从章节结构安排到具体内容撰写,都力争打破法学二级学科壁垒,充分贯彻“刑事一体化”思维,真正按照培养“高层次的职业型、应用型法治人才”目标的要求阐述原理、分析实务。即使是每章后面开列的参考文献和思考练习题,也尽可能体现“刑事一体化”的思路。

我们希望本书能够成为法律(法学)研究生及其任课教师的一本既有理论深度又有应用价值的教学素材,同时也能够作为广大法律实务工作者和法学教师的参考用书;也希望读者朋友把使用和阅读本书后的感受反馈给我们,以便将来适时修订再版。

 

编著者

2024年1月

 

 

作者简介

孙长永: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曾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第七届法学学科组成员和第四届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并参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核心课程指南、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核心课程指南的研讨、写作和审定工作,主持完成法律(非法学)研究生核心课程指南《刑事诉讼法学》的撰写任务。主要代表性著作有《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探索正当程序:比较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四十年:回顾、反思与展望》(主编)等。

石经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等职。曾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务处处长等职。主持完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核心课程指南《刑法学》的撰写任务。主要代表性著作有《量刑的个别化基本原理》《刑期折抵制度研究》《黑恶犯罪治理研究》等。吴宏耀: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刑事检察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等。主要代表性著作有《诉讼认识论纲》、《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译著)、《法律援助法注释书》等。

赵天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理事等职。主要代表性著作有《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研究》等。张吉喜: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刑事检察专业委员会理事等职。主要代表性著作有《刑事诉讼中的公正审判权: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基础》《量刑证据与证明问题研究》等。

陈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常务理事等职。主要代表性著作有《刑法立法方法研究》《教育刑理论的实践回应与规范运行研究》《人身危险性研究》等。

 

 

 

郭泽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等职。主要代表性著作有《正当防卫研究的新视界》等。

张栋: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主要代表性著作有《美国死刑程序研究》、《刑事诉讼法学概论》(主编)等。

陈京春: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犯罪学学会理事等职。曾任西北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主要代表性著作有《刑事诉讼视野下的刑法建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以刑事实体法为视角》《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践:预防青少年新型违法犯罪数字治理研究》等。

刘仁琦: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模拟法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职。代表性著作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与证据研究》,代表性论文有《公诉变更实体限制论》《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的实体与程序基础:以庭审实质化的推进为切入点》等。

 

目录

第一章 犯罪成立及其证明 1

第一节 犯罪成立的条件 1

一、犯罪定义与犯罪成立的基本条件 1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4

三、定罪的原理、原则、情节和方法 12

第二节 犯罪成立的证明 20

一、证明的根据及其限制 20

二、证明责任 30

三、证明标准 34

第三节 犯罪成立证明中的疑难问题 35

一、行为人同一性的证明 36

二、主观要件的证明 39

三、行为违法性的证明 41

四、因果关系的证明 44

第二章 常见犯罪的认定 47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 47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47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53

第二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60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60

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66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与侵犯财产犯罪 74

一、侵犯人身权利犯罪 74

二、侵犯财产罪 80

第四节 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 85

一、贪污贿赂罪 85

二、渎职罪 92

第五节 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 95

一、共同犯罪的实体法概述 95

二、单位犯罪的实体法概述 101

三、共同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105

四、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108

第三章 量刑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114

第一节 量刑的实体法理论 114

一、量刑的基本原理 114

二、量刑情节制度 116

第二节 量刑的事实认定 123

一、量刑事实 123

二、量刑证据 126

三、量刑事实的证明责任 128

四、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 130

第三节 量刑的法律适用 132

一、量刑的法律适用原则 132

二、量刑情节制度的适用 133

三、量刑的法律适用方法 136

第四节 量刑程序 144

一、量刑程序的相关规定 144

二、量刑程序的相关争论 147

第四章 侦查与强制措施 151

第一节   151

一、侦查的实体法要素 151

二、侦查的启动 152

三、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 155

四、补充侦查 157

五、侦查终结 159

第二节 侦查取证的重点问题 160

一、讯问、询问 160

二、搜查、查封、扣押、冻结 163

三、技术侦查 165

四、电子证据 167

五、鉴定 169

六、辨认 171

第三节 刑事强制措施 172

一、刑事强制措施的实体法问题 172

二、刑事拘留 174

三、逮捕 177

四、羁押必要性审查 183

五、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185

第五章 公诉与刑事合规 192

第一节 审查起诉的内容和程序 192

一、审查起诉的内容 192

二、审查起诉的程序 194

第二节 提起公诉的决定和方式 196

一、提起公诉的实质要件 196

二、公诉事实和罪名的确定 197

三、量刑建议与量刑协商 201

四、提起公诉的方式 207

第三节 起诉裁量 209

一、相对不起诉 209

二、附条件不起诉 213

三、特殊不起诉 217

第四节 刑事合规 218

一、刑事合规的背景和意义 219

二、刑事合规的制度机理 222

三、刑事合规的实体条件 224

四、刑事合规的程序适用 226

第六章 刑事辩护的理论与实务 232

第一节 刑事辩护的基本理论 232

一、刑事辩护权概述 232

二、刑事辩护的内部关系 242

三、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 246

第二节 审前阶段的律师辩护 251

一、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 251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辩护 255

第三节 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 260

一、无罪辩护 260

二、罪轻辩护 261

三、量刑辩护 262

四、程序性辩护 263

五、证据辩护 264

第七章 刑事审判的理论与实务 270

第一节 普通审判程序的法庭调查 271

一、法庭调查的模式 272

二、不同证据的调查程序 277

三、举证、质证与认证 281

四、法庭调查中的实体法问题 283

第二节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判 286

一、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查 287

二、“一般应当采纳”原则与量刑建议的调整 291

三、当庭认罪认罚的认定 294

第三节 判决后救济程序的实务问题 295

一、上诉和抗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295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 299

三、死刑复核的重点与难点 303

四、再审的启动与改判 308

第四节 审判组织及其评议表决机制 312

一、合议庭评议表决机制 312

二、审判委员会讨论定案机制 316

第八章 刑罚执行的理论和实务 323

第一节 暂予监外执行 323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 323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326

第二节 减刑与假释 331

一、减刑的概念与实体条件 331

二、假释的概念与实体条件 334

三、减刑、假释的适用程序 337

第三节 社区矫正 343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344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程序 344

三、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 347

第四节 财产刑、涉案财物的执行 348

一、执行机构和执行期限 349

二、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349

三、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的处置 350

四、执行异议 351

五、执行的中止、终结和执行回转 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