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选拔程序,保证选拔质量,保障选拔工作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学院党政领导、纪委委员、教学办主任、教师代表、本科新生年级辅导员任小组成员。
第三条 监察法学实验班,每年选拔一个班,拟从全校所有专业本科新生中选拔40人(入选学生人数如不足30人不开班)。
第四条 选拔考试由笔试和面试两个部分组成。笔试和面试由纪检监察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报考条件:
(一)全校本科新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双学士学位项目及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招录的学生除外);
(二)高考科目语文、数学、外语3科中至少有2科成绩超过单科满分的75%(不含本数);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中共党员、预备党员、共青团员、入党积极分子优先;
(四)本人行为良好;
(五)对监察法学抱有浓厚兴趣,自主学习能力强,身心健康;
报名时,必须按要求如实、准确填写报名表。不按要求填写的,视为放弃。
第六条 选拔程序
(一)报名
报名时间为每年9月新生入学后(具体时间由教务处和纪检监察学院商定),学生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提交报名表。
(二)资格初审
纪检监察学院负责进行资格初审。
(三)笔试
笔试时间为每年新生入学后,笔试科目由语文、英语两个部分组成,每个科目满分均为100分。
笔试总成绩=语文成绩×70%+英语成绩×30%
(四)确定面试名单
按1:1.5的比例,根据笔试科目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名单。
(五)面试
面试采取半结构化面试方式,侧重考察学生的知识广度与深度、政治鉴别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应变能力、表达能力、团队协作能力、行为举止与心理调适能力等要素。
面试实行分组面试,组内淘汰。参加面试的学生,统一在面试现场抽签决定面试小组,组内抽签确定面试顺序。
(六)总成绩计算办法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七)拟录取名单公示
根据考生组内总成绩排名依序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在纪检监察学院网站公示(含递补),公示期3天。公示期间,拟录取的学生若书面申请放弃或因其他情形致使录取名额空缺时,按照依序录取原则确定补录人选。公示期满,因前述情形导致录取名额空缺的,不再予以递补。
(八)确定正式录取名单
公示期满,经学校审批,确定监察法学实验班录取学生名单并公布。
第七条 进入监察法学实验班学习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必须退出实验班:
(一)政治素质不符合监察法学实验班要求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故休学或降级的;
(五)本人不能适应实验班的学习环境和管理要求的;
(六)其他应当退出的情形。
退出监察法学实验班的,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确认后退出。
第八条 退出监察法学实验班的学生,回到原学院原专业就读。
已经按监察法学实验班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读合格的课程和学分,按学校相关规定冲抵。
因调整班级致使课程和学分不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必须通过补修、补考等方式完成毕业的学分要求。
第九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