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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同等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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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院本科学生转学、转专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3-14

经济法学院本科学生转学、转专业实施细则

 

 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以及《西南政法大学章程》、《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西政校发﹝2017﹞403 号)以及《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转学、转专业实施细则(修订)》西政校发〔2021〕307 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经济法学院本科学生转学、转专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接受我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转学、转专业管理。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确需转学、转专业,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转学、转专业。

转出我校的申请条件及程序

(一)学生入学一学期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其不能在我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学校学习的;

(二)学生因有本条第(一)项以外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

(三)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学生申请转出学校的,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提交《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经学院、教务处审核和集体研究并报主管校长同意后,公示 5 日,无异议的, 由教务处上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主管校长签批转出。

我院学生在学习期间对校内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一或第二学期法学专业学生申请转入法学以外的专  业,且拟转入专业现有学生数少于招生计划数,可不受成绩排名的限制;

)第二学期结束后,经转出学院组织考核,确定学生对现有专业确有学习障碍或对其他专业确有某方面专长,有充分的依据和理由,且拟转入专业现有学生数少于招生计划数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而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的;

)经学校批准以人才培养实验班等形式进行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举措而调整学生专业的;

)其他确需转专业的。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入学三学期以上的(按大类招生的专业为入学五学期以上);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学生高考时科类不符合拟转入专业招生时对专业科类要求的,高考改革省份为高考时选科科目要求不符合拟转入专业招生对选考科目要求的;

(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民族预科转入、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七)录取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

(八)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予退学的学生;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经学校批准以人才培养实验班等形式进行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举措而带来专业变动的,不受本条第(一)项限制。

第六条 我院接收转专业学生工作程序

(一)组织工作

学院成立由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任执行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转学、转专业学生所在年级辅导员、教务人员为组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同时配备若干名工作人员。

(二)接收人数及录取条件

普通法学专业不得超过本院本专业当年招生计划数的 10%,以教务处当年分配的接收指标为准。学院考察面试成绩在合格以上的按分数高低进行排序确定接收人员。面试成绩不合格的不予接收。

入伍期满退役复学的学生转专业和创新创业成绩突出申请转入与创新创业项目相关专业、接收校级实验班专业变动的,不受接收比例的限制。

我院中外合作办学法学专业因学校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举措设置的,不接收转专业学生。

(三)考察形式与内容

结构化面试,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专业潜质潜能。

经创新创业学院认定创新创业成绩突出申请转入我院法学专业的,由创新创业学院和我院从严考核且应依据学校相关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方案或制度执行。

(四)考察公示

面试结束后,将在年级办公室门口张贴公示面试成绩及排名,同时提出拟接收学生名单并在学院网站上公示 3 日。

第七条 转学及转专业学生的课程修读

经批准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其毕业、授位审核及学分等要求,按本院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

学生因转学、转专业而未取得法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学分的,可以用原专业相同类型、相同学分、相同或相近名称的课程进行冲抵,或补修相同或相近名称的课程并参加课程考核和取得成绩学分;其他课程可以用原专业相同类型的课程进行冲抵,或采取在专业教师指导下自修或报名重修等方式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

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未获批准及未办理相关手续前,须按原人才培养方案参加所有学习活动。

第八条 转学、转专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学或转专业一次。

第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学校和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由经济法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