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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优质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18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优质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西政校发2017〕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教研〔2014〕5号),持续推进研究生教学改革,建设一批反映我校教学特色和体现国内一流水平的研究生优质课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优质课程的建设目标:一流教学团队、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学管理、一流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学校以校级研究生课程教学改革试点项目为基础,突出重点和特色,通过有目标、有计划、分阶段、分层次的系统建设,逐步形成一批具有示范作用、能够适应现代高端人才培养规律的研究生优质课程。

第四条 二级教学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积极推进和支持研究生优质课程的建设。

第二章  建设原则与内容

第五条 建设原则

(一)优质课程重点建设一级学科核心课程和跨学科课程。

(二)优质课程建设应根据各学科的特点合理规划,以优质课程建设带动其他课程建设,通过优质课程建设提高学科整体教学水平,并保证优质课程的可持续发展。

(三)优质课程建设应充分发挥现代教育技术在教学中的作用,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

(四)优质课程建设应突出研究生分类培养,学术型研究生课程注重科研与教学的结合,侧重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意识;专业型研究生课程注重实践与教学的结合,侧重培养研究生的职业胜任力和实践意识。

第六条 建设内容

(一)教学团队建设:通过优质课程建设逐步形成一支年龄、学历和职称结构合理、学术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学团队。

(二)教学内容:教学内容要体现现代教育理念和社会需求,注重前沿引领和方法传授,及时反映和吸收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强化研究生对创新过程的理解。

(三)课程资源建设:支持引进和使用国内外优秀教材、原版教材,鼓励开展双语教学和全英文教学;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材建设,开发多媒体和网络教学课件,组建配套的电子教案、电子图书、试题库、资料库、案例库等。

(四)教学方法与手段创新:合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革传统的教学观念、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管理,鼓励研究生参与教学设计与教学改革,充分调动研究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五)考核方式改革:注重考核形式的多样化、有效性和操作性,加强对研究生基础知识、创新性思维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加强考核过程与教学过程的结合。

(六)教学平台建设:加强教学服务平台和数字化课程中心等信息系统建设,对研究生课程学习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  立项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全日制研究生公共必修课程或专业必修课程。

(二)课程目标定位明确,有规范的课程教学大纲。

(三)课程教学团队至少有3名以上主讲教师参与授课,课程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课程责任教授。实务课程须有校外实务兼职教师参与授课。

第八条 遴选程序:

优质课程立项建设项目的遴选每年进行1次,程序如下:

(一)填写《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优质课程申请书》(附件1),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

(二)二级教学单位审核推荐。

(三)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优质课程立项建议名单,报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

(四)报学校审批后公示立项。

结项验收为优秀的校级研究生课程教学改革试点课程,经本人申请,二级教学单位推荐,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纳入优质课程立项建设。

优质课程须填报《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优质课程教学实施方案》(附件2),作为实施建设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优质课程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每门每年资助3万元,二级教学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校拨经费50%的比例提供配套建设经费。

第十条 优质课程建设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具体负责组织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课程负责人须按学校审核通过的《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优质课程申请书》、《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优质课程教学实施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 二级教学单位应将研究生优质课程建设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提供条件,组织建设,加强监管,并组织教师观摩学习,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二条 项目检查

(一)听课检查:研究生院组织专家不定期对优质课程进行听课,有两位及以上专家认为未达到优质课程建设标准的,取消优质课程建设资格。

(二)学生评教:研究生院通过问卷测评、电话抽查、座谈等形式,收集学生对课程教学的评价意见。超过四分之一的学生对课程教学评价低于80分的,取消优质课程建设资格。

(三)教学纪律:有两次及以上学生到课率低于90%的,或因课程教学造成严重或重大教学事故的,取消优质课程建设资格。

(四)年度报告:优质课程负责人每年须向研究生院提交课程年度建设报告(附件3),详细说明课程建设进展情况。经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审查,年度报告不合格,取消优质课程建设资格。

第十三条 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由研究生院组织有关专家根据《研究生优质课程验收标准》(见附件4)以及申请书中的建设内容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审验收,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

(二)对通过验收的课程,将被作为校级研究生优质课程予以公示,并推荐参加省部级和国家级研究生优质课程以及有关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三)被取消优质课程建设资格或验收不合格的,冻结资助经费,课程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研究生优质课程建设项目、研究生课程教学改革试点项目,不得参与研究生教育教学相关的各级各类评奖评优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因课程负责人工作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课程建设职责,由原课程负责人从课程建设团队成员中推荐新课程负责人,经二级教学单位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