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文件
西政校发〔2021〕 192 号
关于印发《西南政法大学关于重庆市研究生 科研创新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关于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的实施 细则》经学校 2021 年第 19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 现予印发 , 请
遵照执行。
西南政法大学
2021 年 7 月 12 日
西南政法大学关于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 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 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 号)和 《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工作指南》等文件精神 ,进 一 步强化学校获批立项的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的规范管理 , 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升,
高效发挥项目效益 ,特制定本细则。
第 二条 本细则所指科研创新项目 , 是指经我校推荐 、获得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立项的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
第三条 实施科研创新项目旨在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和 创新能力的培养 , 鼓励在校研究生积极参加各种创新活动 , 引导 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 、 富有挑战性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课题进
行研究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促进拔尖创新人才成长。
第四条 科研创新项目管理遵循“ 自主 、择优 、公正 、规范 ”
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重点推荐学术思想新颖 、立意明确 , 具有前瞻 性 、战略性和探索性的科研项目 , 鼓励高水平 、原创性学术成果
的培育和产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的主管部门是重庆市教
育委员会 , 管理主体是西南政法大学 。校内实行校 、院两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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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
第七条 研究生院是项目的校内管理部门 , 负责制定管理文 件和相关政策 , 落实项目经费 、做好推荐指标规划 、拟定和发布
项目申报通知、组织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学院是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单位 , 负责按照学校 管理文件的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 、项目经费审批和管理 、为
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中期检查和过程监控、做好项目总结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条件
( 一 )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应为我校在籍在读全日制非定向研
究生 , 毕业年级研究生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
( 二 )同 一年度 ,每位研究生作为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 一个
项目。
(三)每位研究生在攻读同 一层次学位期间已获得过“ 创新
项目 ”资助的不得再次申报。
(四)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得参与项目申报(出国出境交流的
除外)。
(五)研究年限 一般为 一年 , 不超过两年 , 学生毕业前须完
成结项。
第十条 原则上项目应以团队形式申报 , 团队成员以 3~6 人 为宜 , 鼓励跨学科 、跨专业 、跨年级合作申报项目 , 形成科学合
理的研究团队 ,构建传帮带学术梯队。
第十 一条 申报要求
( 一 )研究目标明确 , 立项依据充分 , 拟采取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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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路线及研究方案先进可行。
( 二 )研究内容具有明显的创新之处,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
(三)预期成果表述明确且切合实际。
(四)经费预算合理 ,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五) 指导老师签订项目指导承诺书 , 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
和监管 ,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坚持“公开 、公正 、合理、择优 ”原则。
第十三条 指标分配
研究生院按照市教委申报限额 , 原则上结合各学院在籍在读 全日制非定向 、非毕业年级研究生人数确定学院推荐指标数 , 适
当向培养成效显著及有学科发展需要的学院倾斜。
第十四条 立项程序
( 一 )研究生院根据市教委文件要求 , 下发具体通知启动申
报工作。
( 二 )项目申请人填写《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请书》,
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学院。
(三) 学院对项目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四) 学院聘请专家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 , 评
审可采用会议或者通讯的方式进行。
所聘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 , 一般由 3-5 人组成 ,其中校外专
家不少于 1 人 , 应覆盖申报项目所在学科领域。
评审应遵循指导教师回避原则。
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分 , 从高到低依次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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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学院按照推荐指标数根据专家组排序依序推荐 , 并按
要求将专家签字评审表及申报材料报送至研究生院。
(六)研究生院对推荐项目进行复审。
复审资格审查未通过或推荐指标有缺额的 , 由研究生院根据
实际情况依序递补。
(七)研究生院对拟推荐名单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 报
学校同意。
(八) 学校向市教委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报送申报材料。
(九) 市教委根据工作安排 ,择优立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按照博士项目 1 万元/项 、硕士项目 0.5
万元/项的标准拨付 , 从学生所在学院学科建设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 结项后拨付使用。
第十七条 创新项目实行研究生指导教师领导下的项目负责
人负责制 , 经费开支须经指导教师批准。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主要开支范围为: 调研和学术会议费、 图书资料费 、论文印刷费 、 出版经费 、办公用品及设备购置费,
以及其他项目研究需要支出的经费。
项目经费的列支须符合学科经费的相关使用与管理规定。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中期检查
项目研究期过半需进行中期检查 ,中期检查由学院负责组织。
检查内容包括:
( 一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投入项目研究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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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研究进度。
( 二 )指导教师指导情况 ,提供项目实施的科研条件。
(三)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四)项目研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项目负责人须按要求提交相关中期检查材料至所在学院 , 学
院可采用材料审查 、现场答辩等多种形式开展中期检查工作。
未按期组织中期检查的学院,学校相应减少其次年推荐指标。
第二十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 研究目标及预期成果 。如确需进行调整的 , 由项目负责人申请,
经指导教师同意 , 由学校研究生院签署意见后报市教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院可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 一 )项目中期检查时 , 无论何种原因 , 一直未开展研究工
作的。
( 二 )项目实施情况表明 , 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
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的。
(三)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转学(不在本市就读)、转专业 (所转专业与项目不相关) 或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项目研究已无法进行的。
第七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请结项应完成预定研究任务和预期成果。
第二十三条 结项形式和条件
项目负责人填写《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结题报告》,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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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预期成果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的 , 可办理结项:
( 一 )以学术成果申请结项:项目负责人在校定 D2 类以上期
刊公开发表 1 篇学术论文或完成 1 项校定 C 类智库成果等。
( 二 )以实践成果申请结项:取得专利证书、转让合同、鉴定
证书等。
(三) 以研究报告申请结项: 字数不少于 1.5 万字 , 附相关 学术不端检测报告 一份(文字复制比不超过 20%), 经专家组评议
通过。
第二十四条 论文(含学位论文)、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必须
在显著位置标注“ 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 ”和项目来源。
第 二十五条 学生未完成结题或结题未通过的 , 由学校清理
报市教委予以撤项。
第 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所取得成果的知识产权归西南政法大
学与项目负责人共同所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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